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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別人不敢走的路:因材施教的放任主義







  • 譯者:舒展
  • 出版社:園丁生活房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01/12/20
  •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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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YAHOO新聞

源一:董事會決議104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暨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11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

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

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或預期整體貢獻及發展潛力等,由總

經理擬定後,並呈報董事會,具經理人身份者則需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

核准。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其每次發行得認購數額,不得超

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且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

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3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

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

之總和為認股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

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

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

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

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利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80%

博客來網路書局 屆滿4年 100%

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情形調整之。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獎

懲實施辦法等重大過失或違反職務承諾書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退休、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內外進

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

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

權,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4.1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

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

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2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

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

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

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本辦法之履約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支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

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

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

及原則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博客來書店,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

行股數)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未註銷或未轉

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

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

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調降

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其調整公式如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

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

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至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其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

準日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公司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利停止過戶除息公告

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

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

本公司管理部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

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

視為放棄期認股權利。

(二)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即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

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

行之普通股。

(三)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本

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公開交易市場買賣。

(四)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辦理股本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股票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

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生效,

修正時亦同。惟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

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之。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簽約及保密:

1.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

合約書」,簽署完成後,即視為取得授領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暑者,

即視同放棄授領權利。

2.凡經通知簽署後,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

得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相關內容及將個人權益告知

他人,若有違反,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

3.認股權人所取得之授領權利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做

其他方式之處份,若有違反,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予以收回。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源-董事會決議104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暨認股辦法-080936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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